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市公安局等9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告》要求,自2012年2月9日起,启用新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30枚)、行政许可资料签收专用章(30枚)、化妆品许可专用章(1枚),印章式样见附件1-3。原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和资料签收专用章、化妆品许可专用章同时废止。 附件:1.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式样 2.行政许可资料签收专用章式样 3.化妆品许可专用章式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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