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
  • 新闻中心
  • >
  • 行业新闻
  • 广西开展保健食品经营“红名单”评定工作
    发布时间:2015/11/20 14:46:02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报

      本报讯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药监局印发了《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经营“红名单”评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2015年在广西全区药品经营店试行保健食品经营“红名单”。

      《通知》指出,保健食品经营“红名单”(简称“红名单”)是指保健食品经营领域守信诚信的红榜,是恪守诚信、依法经营、杜绝假劣的保健食品经营守信者。列入“红名单”的企业经营保健食品应当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具有与保健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储存场地、设施、设备和卫生环境;二是应当在药店的非药品区设立独立区域摆放保健食品,不得将非保健食品摆放在保健食品分区(柜)内,并在该区域显著位置统一标示“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不得标示“保健品”“非药品”等标志;三是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保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保健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四是具有在保健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五是所有经营的保健食品从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购进,且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产品标准、要求;六是销售保健食品时不得宣传治疗功效、不得夸大保健功能,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保健食品替代药品,不得销售与已获得批准文号的药品名称相同的保健食品。

      《通知》要求,“红名单”按年度进行考核,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一年。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并结合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等情况,将辖区内具备一定规模和代表性的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推荐为“红名单”报送当地市局,由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向自治区局提交各市“红名单”企业,经自治区食药监局核定后,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辖区年度保健食品经营“红名单”。

      《通知》强调,“红名单”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对列入“红名单”企业进行跟踪监督,一旦发现企业失信行为,如有“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受到警告以上的行政处罚,或发生负面影响较大保健食品安全事件的;经检查发现不符合‘红名单’条件,限期整改未能达到标准要求的”等情形,由提请将其列入“红名单”的食药监局撤销其称号,并在辖区媒体公示。被取消“红名单”资格的经营单位,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纳入“红名单”评定范围。

      此外,为确保评定工作公平有效,《通知》还对列入“红名单”企业经营保健食品应当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及评定条件作了严格规定。

      据介绍,2015年度广西“红名单”评定将由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管、药店专项检查等工作综合考量后选定5—10 家符合规定的企业,推荐列入2015 年度“红名单”候选库。广西壮族自治区食药监局将结合各地推荐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定后确定首批“红名单”并对外公布。